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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办移动式压力容器生产制造资质认证

信息编号:1173728 发布时间:2018-11-20 11: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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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其他资质
    特检机构根据业务开展需要,涉及到其他行业管理部门设置的检验检测资质,如:司法鉴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等。这些资质的要求一般与实验室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接近,可以合并管理。
    各项资质分析
    1.特种设备检质适用范围
    特种设备检验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监督检验是在生产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的过程监督和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第四十条规定的定期检验,是在受检设备检验状态下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设备安全状态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特种设备检验对象仅限于法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检验的依据是安全技术规范,而不是标准,标准只有被安全技术规范引用才能成为检验依据;检验只涉及基本安全要求和安全状况,不覆盖产品质量的全部要求。
    而《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依据是标准(一般是产品标准),在《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也对检测方法有相应的要求。标准是对产品质量的全面要求,不仅是安全性能,尽管安全性能对于特种设备产品至关重要。
    因此,特种设备检验不能替代产品质量检验。反言之,需要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的项目,不能仅依据特种设外,不在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范围内,或者仅依据安全技术规范的部分规定进行的检验,也不属于特种设备检验,也不能依据特种设备检
    特种设备检质的适用范围应该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受检设备或部件在现行《特种设备目录》中;有现行的安全技术规范;符合资质证书中注明的检验类型和设备类别、品种、人员资质、数量,设备状态、精度,满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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